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九號
原 告 愷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顏員
被 告 玉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守濂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因未據原告繳足裁判費(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經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 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薛中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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