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長佳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辰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
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雖未逾上訴期限,但未據繳納裁
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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