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貿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提起第三人執行異議之訴(99年度彰 簡字第294號),系爭遭查封之堆高機將於民國99年7月30日 ,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拍賣,一旦拍定,勢 難回復,爰聲請於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予停止 執行等語。
二、經本院審查結果,上開提起異議之訴之原告為「大眾堆高機 修配行」,並非本件聲請人,聲請非有理由,應逕予駁回。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繳抗告費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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