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99年度,225號
CHEV,99,彰簡,225,2010071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簡字第225號
原   告 丙○○
輔 佐 人 甲○○
被   告 有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9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壹拾壹萬肆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2萬1988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未提示部分,就利息部分,當(二)陳述:原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三信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附表編號7之支票付款人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8紙(下稱系爭支票)。詎經屆期提 示,竟遭退票,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又被告既已多紙支票退 票,顯見未到期支票,亦無兌現可能,一併請求等語。(三)證據:提出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表、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票信拒往查詢表各一份。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對系爭支票之真正沒有意見。是向原告借錢,當時 約定借款10萬元,一個月利息為4000元,被告嗣經濟能力 變差,現已沒有錢可以還予原告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表、系 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票信拒往查詢表等件為證。而被告 對於系爭支票之真正並不爭執。僅辯稱沒有錢可以還原告 等語。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發票人應照 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211萬400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附表:(新台幣:元、期日民國年.月.日)
編號 金 額 發 票 日 利息起算日 票 號
00 00000 00.4.23 99.4.26 OZ000000000 00000 00.4.27 99.4.27 OZ000000000 000000 00.4.30 99.4.30 OZ000000000 00000 00.4.30 99.4.30 OZ000000000 00000 00.5.23 無 OZ000000000 00000 00.5.27 無 OZ000000000 000000 00.6.17 無 AZ000000000 000000 00.6.18 無 OZ000000000 00000 00.6.23 無 OZ000000000 00000 00.6.27 無 OZ000000000 000000 00.7.6 無 OZ000000000 00000 00.7.23 無 OZ000000000 00000 00.7.27 無 OZ000000000 000000 00.8.17 無 OZ000000000 00000 00.8.23 無 OZ000000000 00000 00.8.27 無 OZ000000000 000000 00.9.23 無 OZ000000000 00000 00.9.27 無 OA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
有柴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