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99年度,172號
CYEV,99,嘉簡調,172,201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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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簡調字第17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下午2時0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捌萬元(含強制汽車責
  任險),給付方法:當場交付現款肆萬元,其餘肆萬元,於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及九月二十七日各給付貳萬元,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若相對人於九十九年八月二
  十七日按期履行給付貳萬元時,聲請人其餘貳萬元之請求願
  意拋棄。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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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