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6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7月20日下午15時1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調 解 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二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壹萬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份起每月利息貳仟伍佰元至清償日
止,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份起,於每月十五日,
各給付貳萬貳仟伍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三次未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利息最高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