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移調字,99年度,66號
CYEV,99,嘉簡移調,66,201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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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6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7月20日下午15時1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調 解 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二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壹萬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份起每月利息貳仟伍佰元至清償日
  止,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份起,於每月十五日,
  各給付貳萬貳仟伍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三次未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利息最高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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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