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沈奕成即奕達水電工程行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6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下午15時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沈奕成即奕達水電工程行 到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當場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萬元(當場將上開金額交
付聲請人收受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相對人關於本件車禍之一切民、刑事
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