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移調字,99年度,63號
CYEV,99,嘉簡移調,63,2010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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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沈奕成即奕達水電工程行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6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下午15時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沈奕成即奕達水電工程行 到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當場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萬元(當場將上開金額交
  付聲請人收受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相對人關於本件車禍之一切民、刑事
  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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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