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美固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實有尚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8月5日下午2時整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請提出銷售獎金之成數約定、99年1月份銷售額之數額及憑據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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