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調字,99年度,17號
NTEV,99,埔簡調,17,201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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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調字第17號
聲 明 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聲明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明人聲明拒卻鑑定人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聲明拒卻鑑 定人,應舉其拒卻原因向選任鑑定人之法院或法官為之,並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而聲明人聲明拒卻鑑定人,應以鑑定人對於鑑 定事件,與當事人之一造有特別利害關係,或有密切之交誼 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鑑定, 而有偏頗之虞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則 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 號判例意 旨參照)。
二、聲明意旨略以:本件鑑定人莊建德於民國99年7月7日到現場 會勘之態度與所言,令人懷疑其鑑定身分,其未就本案爭議 之標的以客觀詳細勘查,僅在作有利相對人之辯詞,令聲明 人無法信任其公正性。鑑定人居住於埔里鎮,在埔里區域較 有其人際關係,聲明人長期居住於臺北,與埔里區域較為生 疏。相對人於99年7月6日將茭白筍田水放乾,為誤導99年7 月7 日會勘鑑定之策。為此聲請重新更換非居住於埔里鎮之 適當鑑定人,以明真相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指定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南投縣辦事處莊建德建 築師為鑑定人,並於99年7月7日會同兩造及鑑定人至現場履 勘,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聲明人以前揭情詞聲請更換 鑑定人,惟未指明鑑定人於系爭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或訴訟結 果有何利害關係,或與兩造當事人有何親交嫌誤之情事,復 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鑑定人有何立場偏頗之虞,而僅以該鑑 定人於現場會勘之態度及言論有利於相對人,及其為埔里地 區人士,質疑其公正性,然鑑定人莊建德於現場初勘時所發 表之意見,係本於專業所為,且尚須為進一步鑑定始能確定 系爭土地凹陷之原因,未必有利或不利於任何一造,且亦不 能以鑑定結果利於他即遽指其有何偏頗之情;又聲明人徒以 鑑定人與埔里地區有地緣關係而無法為公正之鑑定,亦屬聲 明人主觀上之臆測,難以採信。從而,聲明人未提出可供即



時調查之具體事證,亦無何具體原因事實,足使本院認鑑定 人有何偏頗之虞,其聲請更換鑑定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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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