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御之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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