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源灃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隆加油站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
為新台幣1,244,1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06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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