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9 年度鑑字第 11747 號
被付懲戒人 吳文雄
羅志勵
賴鵬堯
林世雄
廖財利
廖繼霖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
決如下
主 文
賴鵬堯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吳文雄、羅志勵、林世雄、廖財利、廖繼霖均撤職,並各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吳文雄為臺中縣豐田國民小學校長、羅志勵為臺 中縣翁子國民小學校長、賴鵬堯為臺中市忠明國民小學前任 校長、林世雄為臺中市成功國民小學校長、廖財利為臺中市 仁愛國民小學前任校長、廖繼霖為臺中市西屯國民小學校長 ,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於民國 81、82 年間代學 校學生家長及學生,分別向欣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松青便 當工廠訂購午餐便當,涉嫌利用職權要求該便當廠商從學生 所交付之便當費用抽取固定之款項交予渠等作為回扣。案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均尚 未確定。
二、經核被付懲戒人等前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之規定,移請審議。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83 年度偵字第 4 號、 1598 號、1654 號、9444 號、10301 號、10430 號起 訴書。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3 年度訴字第 2724 號刑事判決。被付懲戒人吳文雄申辯意旨:
一、查申辯人於 80 年 8 月間奉調至臺中縣豐原市豐田國民小 學(下簡稱豐田國小)任校長後,被指 81 年 9 月間起向 松青便當工廠訂購午餐便當,竟在同年 10 月調價前,自每 份便當費新臺幣(下同)30 元中抽取 2 元費用,同年 11 月調價後自每份便當費 35 元中抽取 3.5 元費用,核 計 81 年 9 月~12 月,82 年 1 月~6 月,82 年 9 月~10 月,計 12 個月共抽取回扣 43 萬 2 千 2 百 34
元云云,而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3 年度訴字第 2724 號刑 事判決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處有期徒刑 6 年,申辯人 認係罪證不足下之枉法判決,誠深受委曲。
二、次查,豐田國小自申辯人主持校務後,學生午餐便當之選購 決定權即屬學校家長委員會,案發該年之選定供應便當廠商 ,即是由家長會會長林易增、副會長紀正德、常務委員黃進 祿、幹事張助協等人由申辯人陪同前去松青便當工廠參觀後 ,便由家長會長林易增召集其他家長會委員開會決議向松青 便當工廠訂購的,家長會決定後,便交由學校員生消費合作 社統籌辦理,已據證人林易增、紀正德、張助協等人於法院 審訊時證實在卷,而負責承辦午餐業務人員 81 學年度為謝 素華老師、82 學年度為吳森淇,舉凡與松青便當工廠之訂 約,便當之點收、發放、便當費之收付等等業務,概由學校 員生消費合作社人員承辦,申辯人從未掌控或過問其事,且 豐田國小之便當費無不實收實付,已據承辦業務人員蕭金木 、謝素華等老師於調查站調查時證述甚詳,試問:以申辯人 對學校午餐便當,一無決定權利,二無參與義務者,便當費 又未剋扣而全被松青便當工廠總經理蔡珀章收走,還可能撥 出部分款項送給申辯人嗎?真是不可思議!況學校員生消費 合作社係獨立法人,非屬學校之附屬單位,校長即無監督權 ,亦無就監督之事務而圖利之機會。蔡益無交付回扣款予申 辯人之理由。
三、又查,申辯人自受調查站人員調查時起,即堅詞否認收取便 當費回扣,而法院判決在無任何輔佐證據下,徒據松青便當 工廠總經理蔡珀章一人所為不利申辯人之指述,即遽認申辯 人有收取回扣之事實,而就蔡珀章之說詞有下列諸多瑕疵, 未予究明,即遽加採為判決申辯人有罪之證據,殊有違誤。(一)蔡珀章亦坦認:惟獨豐田國小之便當費係實收實付,俟渠 收取全額後,再取出部分回扣款予申辯人,無關學校行政 費或福利金云云,而其他學校均是由承辦人員扣留部分便 當費,其中一部分充當學校行政費及福利金,一部分為送 校長之回扣款,此亦不合常理。
(二)蔡珀章僅於調查站調查與 83.6.6.檢察官偵查時為有致送 申辯人便當回扣款之指述,而於 82.12.2. 檢察官偵查時 卻已先供稱:「…我交給會計,並非每個 35 元,而是有 時 28 元、31.5 元、32 元不等差價,如果支票交給會 計,他也會將差價交給我,那是我招攬便當之獎金利潤, 公司交給我,我未曾交到學校去…」、「(自 81 年 1 月迄今獎金)約近千萬元,買了一幢房子已付 2 百萬元 ,付每月約 30 萬元互助會款」等情,已推翻渠所為不利
申辯人之指述。試問:以蔡珀章每月薪資僅 5 萬元而已 ,支應家庭費用,已嫌不足,又那有餘力去買房子及支付 每月 30 萬元之互助會款呢?足知蔡珀章上開否認送回扣 款予申辯人之說,始堪採信!
(三)蔡珀章於 84.4.22. 臺中地院審訊時已陳明偵查中渠若吐 真言說沒有送回扣予校長,檢察官就威脅要收押云云,足 見渠所為不利申辯人之說詞,係受訊問人員之威迫利誘所 致,殊難取信!
(四)又據松青便當工廠負責人陳海德、總經理蔡珀章於 84.3. 24. 臺中地院審訊時均稱沒有與校長勾結送回扣之事,有 菜單可查,菜色也數校一致,並無減少菜色成份等情,益 認本件回扣案,是無中生有。
(五)又查,前開陳海德與蔡珀章所為有利申辯人之供詞,檢察 官與法官均不予採酌,徒據蔡珀章部分不實指述,即遽予 認定申辯人有罪,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四、再查,法院依蔡珀章有送回扣款予申辯人之指述而判決,而 對蔡珀章到底分幾次付款,每次付多少,各於何時、何處付 款,有無他人在場等等事項,均未詳予調查審酌,徒據蔡珀 章一人空泛之詞,認定申辯人之犯罪事實,誠令人難以心服 !
五、末查申辯人不服臺中地院之有罪判決,已向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提起上訴,並已於 84.8.10. 首次開庭審理,若二審 法院能明察秋毫,當能還予申辯人清白,為此特謹呈申辯書 ,祈請鈞會鑑核,惠予暫緩審議懲戒,實感德便!被付懲戒人羅志勵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羅志勵於 78 年 8 月調臺中縣豐原市翁子國小校長 ,81 年 8 月間受家長會委託為學生代訂午餐,經家長會 長張建上,委員黃茂忠、學校校護楊秀蘭、消費合作社主辦 人鄭稚玲老師等,共同前往位於臺中縣境內參觀鼎勝松青菜 根香便當工廠,以實際了解工廠設施、衛生條件、及查閱有 關證件。家長會長及隨員一致認同松青工廠符合要求條件, 尤其會長張建上強力主張同意,而決定與松青工廠訂立合約 ,並由家長會長立據同意書,由該廠供應。
二、學童在校用餐方式:有家長送飯,學生自行帶飯(學校代為 蒸飯)及代訂午餐三種,學生可自由選擇。代訂午餐部分, 由家長會長立據同意書,委託學校消費合作社承辦。與工廠 每學期訂立合約一次,每份收費 35 元,每月由級任老師收 齊後,交合作社主辦人員存入合作社帳戶內,該工廠每月一 次請清、實收實付請款過程,合作社有健全會計制度、及支 付程序。(合作社組織有理事主席、監事主席、經理、司庫
、會計等,由理監事選舉產生)支付單據校長並未核章。三、此次便當檢舉案件,82 年 12 月間,臺中縣調查站、臺中 地檢署曾到翁子國小傳訊合作社前後任經理洪美蘭老師、林 益項主任、並㩦回合作社有關午餐各項資料、帳冊、單據等 ,並製作偵訊筆錄,83 年元月 12 日,臺中縣調查站及臺 中地檢署檢察官又傳訊申辯人製作筆錄,83 年 6 月 20 日檢察官將該案起訴,84 年 6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 83 年度訴字第 2724 號刑事判決,以連續依據法令從事 公務之人員,對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判決,有期徒刑 5 年 6 個月。褫奪公權 4 年。
四、申辯人為翁子國小校長,經受家長會長之邀,曾參與共同參 觀合格之便當工廠後,受家長會長之核可,而受委託代表與 松青便當工廠簽約。簡言之,選訂便當工廠供應之主導權在 家長會長、而非校長,申辯人於第一審訴訟間,迭呈辯護狀 在卷,惟未被原審法官採信,又學校與松青工廠之簽約,此 乃因學校家長會尚非財團法人,對外不足以受便當工廠之信 任。而確認交付便當及收取貨款、又訂購便當之合格度及監 督、驗收點數等,家長會無人力運作,學校有關教師是服務 性質,亦非校長負有綜理學校校務責任之範圍,更何況代訂 學生午餐,並非強迫性。校長非員生消費合作社之理監事, 校長無絕對負有指導監督之責,尚原是授權之分層負責,若 全責由校長擔起,既不合行政實務,亦非公平,原審對校長 職務範圍之認定,有欠公允。
五、本案證人蔡珀章在公訴人偵辦本案時身處威迫利誘情況下片 面之供詞,及公訴人既已預設立場,而原審法官亦未能超然 脫離桎梏,既未慎酌對申辯人之有利證據,漏未調查,遽爾 作有罪判決,申辯人含寃莫明,心有不服。
六、本案於民國 84 年 6 月 26 日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審理中,今特提出申辯書呈請鈞會體察實情,議決於刑事 裁判確定前,暫緩審議懲戒,實感恩便。並提出刑事上訴書 狀影本一份為證據。
被付懲戒人賴鵬堯申辯意旨:
一、本件臺灣省政府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不外以:申辯人賴鵬 堯係前忠明國民小學校長,於 81、82 年間代學校學生家長 及學生訂購便當而收受回扣,經檢察官起訴及法院判刑,因 認申辯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之違法情事云云 。
二、惟查申辯人認檢察官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判決認事用法均 有重大違誤,申辯人已提出上訴,特臚列理由如后:(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卻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且共同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固得採為共同被 告犯罪之依據,惟此項不利於己之供述,仍應調查其他必 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自難專憑此項供述, 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判例(最 高法院 30 年上字第 816 號、31 年上字第 2423 號、 52 年台上字第 1300 號判例參照)。
(二)查:
1.查申辯人之住處在臺中市○○街 13 號,而張勳元於 82 年 12 月 10 日稱:「82 年 4 月起至同年 11 月止,均由我移送,每月我都利用晚上親自送到當時校 長賴鵬堯位於臺中市○○路、東興路之巷中即 82 年 3 、4、5、6 月份回扣,每月約 5 萬元上下,其中 3 次由賴鵬堯的太太收下,有一次是賴鵬堯親自接受。」 其賄款竟往向上路及東興路送,顯亦與常情大相悖謬, 此部分業據被付懲戒人一再指摘,乃原判決均置而不論 ,自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情事存在。
2.陳海德 82 年 12 月 2 日於臺中市調查站供承:「松 青便當工廠售予上述臺中縣市八所國小之中餐,每份我 授權總經理蔡珀章一成之價錢可向學校談…該價差即好 送給學校之福利金每份 2 元至 4 元不等。」「每月 和八所國小結算一次,係由總經理蔡珀章與各校承辦人 員及校長接觸核算,至於詳細過程則要由蔡珀章加以說 明才清楚。」「…其間之福利金則由蔡珀章和學校處理 」83 年 6 月 10 日檢察官偵訊時供承:「賴鵬堯部 分於 81 年間我去了 2、3 次他辦公室,每次都 2、3 萬元,由我親自送…其餘由蔡珀章處理。」依此陳述, 是如有福利金及回扣致送之情事應為蔡珀章一人所處理 。
3.蔡珀璋於 82 年 12 月 10 日於調查站則供承:「就我 所知有賴鵬堯及廖天士都是我們董事長陳海德在處理, 詳細情形我不清楚。」於檢察官偵訊時則更稱:「忠明 國小由董事長陳海德接洽…俟學期末由陳海德交給校方 ,校長之回扣由陳海德去處理。」依此陳述,則忠明國 小部分則又僅陳海德一人始知其詳。
是其二人陳述已屬南轅北轍甚明,是又如何能以此矛盾 之陳述而入申辯人於重罪乎?乃原判決竟執此矛盾之證 詞而入申辯人重罪,安能令人心服乎?
4.按本件便當社之人員從未致送回扣予申辯人,陳海德、 蔡珀章、張勳元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時供陳甚詳, 特再摘錄如下:
陳海德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4 年 1 月 24 日庭訊情 形:問:「你們與校長約定每個便當抽 2 元為回扣送 給校長?」答:「沒有」。問:「到底有無這回事?」 答:「沒有」。問:「81 年間你共送 3 次錢給賴鵬 堯校長,交錢在校長室每次送的金額在 2 至 3 萬元 間?」答:「沒有」。問:「82 年 10 月及 11 月間 你另叫蔡珀章送 2 次便當回扣款,一次是 2 萬 6 千 4 百元,一次是 20,500 元?」答:「沒有」。問 :「83 年 6 月 10 日偵查中你有承認這回事。」答 :「…因檢察官他說我不承認沒有用並窮耗時間我受不 了。」蔡珀章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4 年 1 月 20 日 庭訊情形:問:「你有與忠明國小校長說每個便當收 2 元作為回扣這件事?」答:「沒這回事」。問:「到底 有無送賴鵬堯回扣的事?」答:「沒有」。問:「82 年 10 月及 11 月間陳海德有無叫你送 2 次便當回扣 給忠明國小校長?」答:「沒有」。張勳元於同法院 84 年 1 月 20 日庭訊情形:問:「82 年 4 月至 7 月間你有無送便當回扣款每次送 5 萬元左右給賴鵬 堯?」答:「沒有」。問:「送當時有一次由賴鵬堯親 收,3 次由賴鵬堯之妻收的,有這件事?」答:「不是 ,是我自己編的,我被收押而亂編的。」
是申辯人從未收取回扣已屬甚明,此部分何以不足採為 被付懲戒人有利之認定,原審均置而未論,自屬判決違 背法令。
(三)按「稱主管事務者,指依法令於職務上對於該事務有主持 或執行之權責而言,稱監督事務者,指事務雖非其掌管而 對掌管事務之人有監督之職權而言。」最高法院 72 年台 上字第 5565 號著有判例。
(四)1.證人林宏潾即忠明國校家長會事務委員於 84 年 1 月 20 日庭訊時更證稱如下:
問:「你曾當過忠明國小常務委員?」答:「是的,自 78 年開始至現在止」。問:「家長會曾否為午餐的事 開過會?」答:「有的,80 年 6 月份有開過,當時 校長賴鵬堯,家長會長是召集人,召集常務委員、家長 會委員來開會,討論辦理營養午餐的事,先去便當工廠 參觀設備,回校後再來開會決定由欣記工廠來承辦便當 的云云…」。問:「學童午餐委員會多久開會一次?」
答:「半年開會一次」。由上陳述,足見便當之事,乃 純係由家長會處理後,再委由學校辦理,是並非校長之 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其理甚明。
2.查學生伙食本質上係應由學生或家長自理,尚無法令可 據的代辦業務,此有臺灣省教育廳主任秘書沈秀雄及會 計室承辦員林修圓在嘉義地檢署 82 年度偵字第 3677 嘉義中學校長許健夫瀆職案件中供承屬實,有該案件之 不起訴處分書影本可證(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3 年 9 月 17 日之答辯狀證一),是有關學生便當之訂購事 宜即非申辯人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甚明,既非主管或監督 之事務甚依罪刑法定主義申辯人亦不為罪,原判決竟違 背上開判例之旨趣,而入申辯人於重罪,自屬判決違背 法令,亦屬不當。
(五)何況忠明國校便當之訂購係由訓導、教務、總務主任、輔 導室主任、各組組長、學年主任、家長會會長、副會長、 常務委員約 30 人所組成,又學校之營養午餐均由承辦人 員處理,申辯人身為一校之長,校務已過繁忙,自無暇顧 及便當之事,是又何來圖利之有乎?
(六)況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違法判決,申辯人已提出上訴, 自難憑該未確定之判決即認申辯人有貪瀆之行為,其理甚 明。
三、綜上所述申辯人實無瀆職之行為,懇求鈞會明鑑後能惠賜不 予懲戒之處分,用保申辯人之權益。
被付懲戒人林世雄申辯意旨:
一、80 年 2 月至 82 年 7 月,申辯人在信義國小校長任內 ,學生午餐循往例均由家長會委託學校員生社代辦,所有社 務均由理監事會議決定:
(一)原由興農公司一家供應,80 年 6 月期末校務檢討會教 師建議再增一家廠商供應可做比較。9 月開學經理監事會 議決定由衛生局檢驗合格優良廠商 6 家之中選定再增一 家欣記公司供應(附校務會議員生社報告紀錄)。(二)81 年 2 月起學生午餐調漲,乃因市環保局來文,要求 機關學校午餐餐盒要率先由保麗龍改用紙餐盒。當時召開 行政會議由訓導處體衛組長提出建議,經討論後決議交由 體衛組長製作問卷調查學生家長意見(附二、81 年 1 月 29 日問卷調查統計表),復交由員生社研究辦理(附 三、行政會議紀錄)。
(三)於民國 81 年 12 月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自辦學生午餐,送 計劃書及興建午餐廚房地點。於 82 年元月委託蕭滿輝建 築師監造設計(附四、委託設計監造合約書)。3 月市府
同意後,即請建築師提出興建午餐廚房及設備工程預算書 並備收據送市府。6 月完成建築工程圖說(附五、工程圖 說)。8 月初正式收到市府轉教育部及教育廳撥款文,即 要辦理公開招標(附六、臺中市政府撥款文),因市府已 作業校長調動而擱置。
二、82 年 8 月底奉調成功國小即將開學,循例由四處室輪流 辦理學生午餐,並未做任何指示。當年 9 月中召開家長委 員會,建議要由學校興建廚房自辦午餐,經會同家長委員及 建築師勘察地點後,於 10 月連同經費概算書行文臺中市政 府核定(附七、公文稿)。12 月市府核定經費(附八、市 府核定文),立即委請蕭滿輝建築師設計 83 年 3 月設計 完成,報市府核備(附九、市府覆函)。3 月底依照規定辦 理公開招標(附十、招標公告)。9 月完成驗收。10 月準 備招募廚工,11 月開始自辦供應學生午餐及鄰近樂業國小 (附十一、83 年 10 月 25 日自由時報影印)。三、申辯人絕對沒有收受廠商之回扣,否則有利可圖,當不致於 在信義國小及成功國小任內,均積極爭取經費興建廚房及設 備自辦學生午餐,而自絕財路。
四、又依據地方法院判決書所載,收受回扣地點:臺中市○○路 59 巷 87 弄 12 號自宅。申辯人在民國 80 年 9 月至 81 年 10 月並沒有住在此地址。係 81 年 10 月中向臺中 市仁愛國小蔡篤弦老師租的,而在 11 月才搬進去(附十二 、租賃契約,繳交房租證明、戶籍遷入同意書、遷入戶籍謄 本),其指述並不實在。
五、本件原審僅憑廠商在調查站及檢察官前後矛盾之指述,即入 人於罪,致使具申辯人服務教育界三十幾年之清譽毀於一旦 ,此不白之冤情,令人憤憤不平。本案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審理中,廉明之法官當能還申辯人之清白,在此懇祈 鈞會在法院判決尚未確定前,暫緩處分,以免對申辯人造成 二度傷害。並提出下列書證影本為證據:
(一)校務會議員生社報告紀錄。
(二)81 年 1 月 29 日問卷調查統計表。
(三)行政會議紀錄。
(四)委託設計監造合約書。
(五)工程圖說。
(六)市府撥款文。
(七)公文稿。
(八)市府核定文。
(九)市府覆函。
(十)招標公告。
(十一)附報紙影印。
(十二)附租賃契約、繳交房租證明、戶籍遷入同意書、遷入戶 籍謄本。
被付懲戒人廖財利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廖財利於民國 81 年度 8 月接任臺中市北屯區仁愛 國民小學校長職務綜理校務工作。9 月 1 日開學後每天從 早到晚巡視校園,以學生能有良好環境求學,教師有良好教 學環境為主要的校務工作。經過將近一個月,發覺中午午餐 活動情形秩序相當混亂。上午最後一堂課下課鈴聲一響,有 的學生到廚房取便當、有的學生溜出校外向攤販買湯麵或素 食、有的學生在各門口等家長送便當,更有一部分學生便在 學校圍牆邊向臨時小販購買便當(臨時便當小販約有十家以 上),如此情況真是一大奇觀、秩序大亂,不僅如此更令人 擔心這些小販販售便當是否衛生?
二、申辯人有感於學童午餐之衛生問題相當重要,便與教務、訓 導、總務、輔導等主任探討解決之道。經再三研討後籌組辦 理供應學童午餐事宜之「小組」,經籌辦小組討論後成立「 仁愛國民小學學童午餐委員會」,成員包括員工消費合作社 理事主席、經理及教務、訓導、總務、輔導等主任和各學年 主任、家長委員、愛心工作隊代表等負責辦理學童午餐推動 工作,其一切實際業務由員工消費合作社理監事辦理:諸如 參觀便當工廠後擇選二家簽約事宜,收費支付等業務由員工 消費合作社成員所投票選出之理監事負責推動,不受學校校 長之督導。申辯人只是社員之一未擔任理監事,亦未曾以校 長之名義干涉過問其經營事宜。現因遭便當同業者檢舉,經 檢察官起訴後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申辯人自調查站 約談時便已斷然否認收受回扣。在地方法院法庭上法官問案 時,申辯人仍然否認收受回扣、絕無不法情事。現申辯人被 判刑後,心中極為氣憤不平甚為不服。因此上訴高等法院中 。並提出下列人證:仁愛國小 81 學年度教務,訓導、總務 、輔導等主任及員工消費合作社理監事。
被付懲戒人廖繼霖申辯意旨:
一、查原審判決認定申辯人違犯貪污罪責,無非係認為:申辯人 於 81 年 8 月調任臺中市西屯國小後,推薦該校向「欣記 公司」訂購餐盒,並自同(81)年 10 月起,每期(一個月 )收受 1 萬元之回扣,待至 82 年 2 月起,係新學期之 開始,改以每個餐盒收受 2 元之回扣,並於欣記公司收款 時交付申辯人本人,並由欣記公司業務員張慶銀(任職期間 為 81 年 4 月至 82 年 6 月)自 82 年 2 月至同年 5 月止,共交付申辯人 14 萬 2 仟 7 百 60 元,而 81 年
11、12 月及 82 年 1 月則係由欣記公司經理張松江,分 別致贈每月 1 萬元之回扣予申辯人,其餘賄款,則係由欣 記公司不詳業務員於不詳時地致送,因認申辯人總共圖利金 額為 29 萬 3 仟 7 佰 96 元整。
二、前開判決所憑者厥為證人張慶銀、張燈琪等人之指稱及扣得 欣記公司之帳簿。惟上開人等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咸已翻異 前供,矢口否認有送賄款予申辯人,是渠等不利於申辯人之 陳述顯有瑕疵,依法應不足採為認定申辯人有罪之依據,而 欣記公司之會計帳簿雖然有分別記載應收及實收之帳款。然 該筆差額之款項,事實上申辯人並未收受分文。況依帳冊所 示,亦僅能說明欣記公司帳目記載之情形為何,至於該筆差 額款項究竟流向為何,殊非憑帳冊可得而知,申言之,該筆 款項甚有可能為欣記公司職員自行認定為福利金而私自收取 。惟無論如何,申辯人的確未曾收受任何款項!三、綜上陳述,本案並無積極證據,可資認定申辯人確實有收取 欣記公司之回扣,是實難單憑張慶銀、張燈琪於偵查中一面 之詞,即認定申辯人有此犯行。原審判決未予詳查,致申辯 人受此不白之冤,申辯人業依法上訴,諒能平反冤枉,尚祈 鑒核!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吳文雄原任職臺中縣豐原市豐田國民小學(下稱 國小)校長(98 年 10 月 24 日退休),被付懲戒人羅志 勵原任職臺中縣豐原市翁子國小校長(86 年 6 月 6 日 退休),被付懲戒人賴鵬堯原任職臺中市忠明國小校長(82 年 8 月 16 日退休),被付懲戒人林世雄原任職臺中市信 義國小校長(94 年 2 月 1 日退休),被付懲戒人廖財 利原任職臺中市仁愛國小校長(83 年 3 月 23 日退休) ,被付懲戒人廖繼霖原任職臺中市西屯國小校長(86 年 2 月 3 日退休),渠等 6 人(下稱被付懲戒人吳文雄等 6 人)於自 80 年或 81 年至 82 年任職上揭國小校長期間, 依國民教育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負綜理各該校校務之 責。緣上揭期間,上述各學校學生午餐如未帶便當者,依往 例由學校統一代學生或學生家長辦理訂購午餐便當,該辦理 訂購午餐便當,欲選定向何一廠商訂購,各學校或由校長或 由委員會或由員生消費合作社議決,決定後或由校長或由員 生消費合作社代表學校簽訂訂購合約,校長對於上開辦理訂 購午餐便當事務均負有指示、監督之權責,屬為學生或學生 家長處理訂購午餐便當事務之人。詎其 6 人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利益,利用指示、監督學生午餐便當之機會,或與當 時擔任臺中市松青便當工廠董事長之陳海德或總經理蔡品洋
(原名蔡珀章);或與臺中市欣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記 公司)之經理張松江或前後任副理張燈琪、張勳元及業務員 張慶銀等人,或同時與松青及欣記之上開相關承辦人,協議 自每份便當中抽取新臺幣(下同)1~4 元不等之金錢。被付 懲戒人賴鵬堯因而於任職期間之 80 年 2 月間指示成立營 養午餐委員會,負責採辦午餐便當,並擔任委員會之召集人 ,嗣委員會擇定欣記公司及松青便當工廠為該校午餐便當供 應之廠商。被付懲戒人林世雄自 80 年 9 月起將該校新增 欣記公司為供應廠商,81 年 9 月以後,由欣記公司獨家 供餐。被付懲戒人廖財利則自 81 年 8、9 月間指示該校成 立學童午餐推廣委員會,負責學生午餐便當之事務,該委員 會嗣擇定由松青工廠及欣記公司供應。被付懲戒人廖繼霖自 81 年 8 月下旬以後,向欣記公司訂購學童午餐便當。被 付懲戒人吳文雄自 81 年 9 月起即向松青便當工廠訂購學 童午餐便當。被付懲戒人羅志勵亦自 81 年 9 月起向松青 便當工廠請購學童午餐便當。欣記公司、松青便當工廠收取 學生午餐款後,由承辦人員按月或於每學期末交付上開抽頭 金錢予被付懲戒人吳文雄等 6 人(其等訂購便當之時間、 單價、訂購總數、圖不法利益金額;詳如附表一至附表六所 示),因而損害學生或家長之利益。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 縣調查站及臺中市調查站查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83 年度偵字第 4 號、第 1598 號、第 1654 號、第 9444 號、第 10301 號、第 10430 號), 終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8 年度重上更(六)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科刑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 83 年度訴字第 2724 號),改判依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等規定,對被付懲戒人吳文雄等 6 人均論以連續為他人 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罪,被付懲戒人吳文雄處有期徒刑 貳年肆月,被付懲戒人羅志勵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被付懲 戒人賴鵬堯處有期徒刑參年,被付懲戒人林世雄處有期徒刑 貳年參月,被付懲戒人廖財利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被付懲 戒人廖繼霖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其 6 人及檢察官不服該 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嗣經最高法院於 99 年 6 月 10 日 以 99 年度台上字第 3570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以上 事實,有上揭各該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吳文 雄等 6 人申辯意旨否認上揭犯行,或並提出書證、人證以 佐證渠等無上開犯行(詳如事實欄所載),經查均與刑事確 定判決認定之事實不符,自非可採。其 6 人違失事證,已 臻明確。核其等所為,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
務員不得有貪婪,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應依法議處。 審酌其 6 人身為國小校長,竟從訂購學童午餐便當款項中 ,抽取不當錢款,影響學童午餐之菜色、營養,間接影響學 童身體健康,行為危害不輕等情,爰各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 處分。
二、至移送意旨,另引據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認被付懲戒人吳文 雄等 6 人,除有上揭背信違法行為外,另有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圖利犯行,應併予懲戒部分, 經查上揭刑事確定判決,已詳敘理由,認其 6 人所為除觸 犯上揭背信犯罪外,不另構成上揭條例之圖利罪。本會自不 能併就此部分予以懲戒,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吳文雄、羅志勵、賴鵬堯、林世雄、廖財利、廖繼霖 6 人,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11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柯 慶 賢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吳 敦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 家 惠
附表一、豐田國小校長吳文雄辦理訂購學生午餐便當圖不法利益 金額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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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時間│廠商名稱│每個單價│訂購總數│圖不法利益│圖不法利益│
│ │ │(元) │(個) │單價(元)│總額(元)│
├────┼────┼────┼────┼─────┼─────┤
│81.9. │ 松青 │30 │11838 │2 │23676 │
├────┼────┼────┼────┼─────┼─────┤
│81.10. │ 松青 │35 │9630 │4 │38520 │
├────┼────┼────┼────┼─────┼─────┤
│81.11. │ 松青 │35 │10899 │3.5 │38146.5 │
├────┼────┼────┼────┼─────┼─────┤
│81.12. │ 松青 │35 │9480 │3.5 │33180 │
├────┼────┼────┼────┼─────┼─────┤
│82.1. │ 松青 │35 │4206 │3.5 │14721 │
├────┼────┼────┼────┼─────┼─────┤
│82.2. │ 松青 │35 │3498 │3.5 │12243 │
├────┼────┼────┼────┼─────┼─────┤
│82.3. │ 松青 │35 │13227 │3.5 │46294.5 │
├────┼────┼────┼────┼─────┼─────┤
│82.4. │ 松青 │35 │10910 │3.5 │38185 │
├────┼────┼────┼────┼─────┼─────┤
│82.5. │ 松青 │35 │12081 │3.5 │42283.5 │
├────┼────┼────┼────┼─────┼─────┤
│82.6. │ 松青 │35 │12936 │3.5 │45276 │
├────┼────┼────┼────┼─────┼─────┤
│82.9. │ 松青 │35 │15772 │3.5 │55202 │
├────┼────┼────┼────┼─────┼─────┤
│82.10. │ 松青 │35 │12716 │3.5 │44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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