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99年度,330號
CLEV,99,壢簡,330,2010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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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5,401,46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4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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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