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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9年度,776號
SJEV,99,重簡,776,201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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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776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8月27日下午3時26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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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