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220號
原 告 嘉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侑展精密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89,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590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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