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晏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簡調字第217號給付貨款等案件,於中
華民國99年8 月18日下午3 時5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2樓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陳長慶
調解 委員 蘇盛源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整,給付方式
: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起,於每月十日各給付伍仟元至
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
到期。
二、相對人前簽發交付予聲請人之本票共十二張(票號:254645
至254650、254627、254602至254606,票面金額皆為貳萬元
,發票日皆為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相對人匯入
上開第一點分期給付之四期金額後,聲請人寄還相對人上開
所簽發之本票一張。至上開第一點分期給付之最後一期給付
完畢時,聲請人應寄還相對人最後三張本票。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長慶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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