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簡調字,99年度,217號
FSEV,99,司鳳簡調,217,201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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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晏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簡調字第217號給付貨款等案件,於中
華民國99年8 月18日下午3 時5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2樓調解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陳長慶
  調解 委員 蘇盛源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整,給付方式
  :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起,於每月十日各給付伍仟元至
  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
  到期。
二、相對人前簽發交付予聲請人之本票共十二張(票號:254645
  至254650、254627、254602至254606,票面金額皆為貳萬元
  ,發票日皆為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相對人匯入
  上開第一點分期給付之四期金額後,聲請人寄還相對人上開
  所簽發之本票一張。至上開第一點分期給付之最後一期給付
  完畢時,聲請人應寄還相對人最後三張本票。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長慶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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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晏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