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簡調字,99年度,213號
FSEV,99,司鳳簡調,213,201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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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誠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陳秀未即上仁企業行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簡調字第213號返還不當得利等案件,
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18日下午2 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
簡易庭2 樓調解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陳長慶
  調解 委員 蘇盛源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參萬柒仟伍佰肆拾元整,給付方
  式: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前給付完畢。
二、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將承製之『遊艇靠
  岸梯柚木地板』二套九組交予聲請人收受,並不得再向聲請
  人請求其他費用。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長慶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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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志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