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誠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陳秀未即上仁企業行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簡調字第213號返還不當得利等案件,
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18日下午2 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
簡易庭2 樓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陳長慶
調解 委員 蘇盛源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參萬柒仟伍佰肆拾元整,給付方
式: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前給付完畢。
二、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將承製之『遊艇靠
岸梯柚木地板』二套九組交予聲請人收受,並不得再向聲請
人請求其他費用。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長慶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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