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簡聲字,99年度,17號
FSEV,99,司鳳簡聲,17,201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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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山水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寬陸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乙○○為公示
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本件相對人寬陸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 中之公司,有經濟部商業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 參,故應以其清算人即其公司負責人乙○○為代表人。聲請 人於民國99年3 月31日以高雄地方法院郵局第616 號存證信 函,對相對人寬陸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乙○○催告 於期限內行使權利,惟上開信函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 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 及退郵信封影本為證。
二、查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已於民國99年4 月14日向本院聲請公 示送達,並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19日以99年度鳳簡聲字第 26號裁定准許,有該裁定影本在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本院和股99年度鳳簡聲字第26號審核無誤,聲請人不得再 以同一事件聲請法院為公示送達,本件顯無權利保護必要, 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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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水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寬陸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