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澎湖縣政府間復職事件,對於民國99年
7月14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
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