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9年度,1532號
KSEV,99,雄簡,1532,201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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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協琪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合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532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31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協琪建設事業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 合翔工程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經其於附表 所示之提示日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遭退票,嗣 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88,500 元,及自 民國99年5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等情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紙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雅琪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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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雄簡字第15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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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背 書 人 │
│ │ (民國) │(新台幣) │ (民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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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9年5 月16日│ 388,500 元 │99年5 月17日│FN0000000 │協琪建設事│合翔工程有限│
│ │ │ │ │ │業有限公司│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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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琪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