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險給付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91年度,51號
TPDV,91,保險,51,200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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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保險字第五一號
  原   告  美商北美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INSUR
          ICE)
  法定代理人  張嘉麟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Jerry
  被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燦坤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給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 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 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具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 二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SUNBEAM PRODUCTS, INC之住所係在美國,被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住所係在台北縣新莊市,且系爭保險給付請求權是否存在之事實發生地在美國 ,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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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北美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