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司雄補字第62號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盈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11
,521,002 元 ,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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