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司雄補字,99年度,62號
KSEV,99,司雄補,62,2010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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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司雄補字第62號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盈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11
  ,521,002 元 ,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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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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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