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594號
KSDV,99,除,594,201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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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均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即乙○○之繼承人因遺失附表 所示股票(繼承乙○○之遺產),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9 日,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6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 已刊登於98年12月9 日之頻果日報。現因7 個月之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足見附表所示之股票確為 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 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載各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核閱無誤,並經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乙○○死亡 證明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配協議書等件為證,堪 認屬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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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10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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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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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股票 │1 │3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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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股票 │1 │1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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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0 │股票 │1 │3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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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0 │股票 │1 │4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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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