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571號
KSDV,99,除,571,201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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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李桂枝即翌祐企業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98年12月 31日遺失,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2 月6 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0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2 月6 日刊登該裁定於民 眾日報,至99年8 月6 日為止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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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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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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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聯瑀實業股份│上海商業儲│52-8 │21,925元 │99年1月31日 │FSA0000000 │ │
│ │有限公司鄒名│蓄銀行鳳山│ │ │ │ │ │
│ │卿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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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