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 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1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39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
│001 │王元銘 │大眾商業銀行明誠分行│03780-2 │36,000元 │99年1月15日 │ADH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