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885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丁○○
丙○○
乙○○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秀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鄭秀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鄭秀鳳於民國85年5 月8 日分別向 原告借款國宅基金新台幣(下同)1,600,000 元、銀行資金 83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均至115 年5 月8 日止,約定利 息為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之貸款利率為年息5.15% ,並自 貸款簽約日起每屆滿1 年按當時政府核定之國民住宅貸款優 惠利率調整1 次,惟最高不得超過年息9 厘,銀行資金提供 部分之貸款利率為年息8.15% ,並自貸款簽約日起每屆滿1 年按當時政府洽承辦國民住宅貸款業務銀行提供本貸款之利 率標準調整1 次,且借款本息自撥付貸款之次月起,第1年 至第30年按月攤還本息,借款人未能按期還款時,應就逾期 欠款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50% 之違約金。詎自97年 11月8 日起即未依約按月償還,尚餘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未予清償,依約得終止契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又鄭秀鳳已於97年4 月27日死亡,而被告丁○○為鄭秀鳳配 偶,係法定繼承人之一,已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其效力及 於其他被告之繼承人,故本件全體被告於繼承鄭秀鳳之遺產 範圍內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 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具狀僅以伊已依法聲請 限定繼承,經法院准予公示催告等語置辦。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國民住宅貸款契
約書、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函、戶籍謄本、國民住宅 貸款國民住宅基金及銀行提供部分利率一覽表、高雄銀行放 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高雄銀行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 紀錄查詢單、高雄市政府國宅貸款還款方式單等為證,而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已堪信為真。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478 條、第233 條第1 項及 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 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 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 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有數人,其中 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 概括繼承之表示。二、已逾第1156條所定期間。此觀修正前 民法第1148條第1 項、第1153條第1 項、第1154條第1 項、 第2 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被告分別為鄭秀鳳之配偶及子女, 於鄭秀鳳死亡後,被告丁○○已依法聲請為限定繼承,此有 其所提出本院97年度繼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本院家事法庭 通知、台灣新生報社刊登廣告證明單附卷可按(見本卷35頁 、38-4 1頁、97-98 頁、101-103 頁),是揆諸上開規定, 及限定繼承之效力自及於其他被告之繼承人,所有繼承人之 被告自應在繼承鄭秀鳳之遺產範圍為限,對原告負連帶清償 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應於繼承鄭秀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主文第一項所示欠 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為原告勝訴之判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424元(含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應由被告於繼承鄭秀鳳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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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9年度訴字第885號 (應給付金額合計:1,759,4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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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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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132,147元 │自97.11.08│按年息2.707%│自97.12.09起│按左開利率50%計算 │
│ │(國宅基金)│起至清償日│計算。 │至清償日止。│。 │
│ │ │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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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627,289元 │自97.11.08│按年息3.54% │自97.12.09起│按左開利率50%計算 │
│ │(銀行資金)│起至清償日│計算。 │至清償日止。│。 │
│ │ │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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