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停車位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487號
KSDV,99,訴,487,2010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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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87 號
上訴人 甲○○
訴人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487 號交付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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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