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九四號 原 告 駿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中央信託局購料處 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法 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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