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212號
KSDV,99,補,1212,201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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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12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原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4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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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