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141號
KSDV,99,補,1141,201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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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4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尚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丁○○(原名:楊春風,下稱丁○○)及陳淑美等3 人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尚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丁○○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99,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2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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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