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09號
原 告 富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6,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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