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32號
原 告 尚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可利薇貿易有限公司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93,36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59,90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 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