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26號
原 告 鴻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56,
6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應補繳14,954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
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