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026號
KSDV,99,補,1026,201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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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26號
原   告 鴻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56,
6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應補繳14,954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
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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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