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法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文藻外語學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文藻外語學院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文藻外語學院董事長,該 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並於民國99年6 月28日,經第15屆 董事會第2 次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為此,爰 依法聲請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書、第15 屆第2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修正對 照表等各1 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文藻外語學院捐助 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相違背, 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