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救字,99年度,90號
KSDV,99,審救,90,201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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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救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戊○○
相 對 人 恆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王軒
      甲○○
      丙○○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 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 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亦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聲 請人係職業災害而受傷之勞工,生活困難,且因職災尚在治 療中,又受雇主非法資遣,無任何收入,實無能力支付訴訟 費用,為此,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恆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恆義公司)之受僱人,因職業災害而受有左膝後十字韌 帶斷裂之傷害,經住院開刀後,仍需復健治療6 個月,及其 餘相對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應與恆義公司負連帶給付之責 等語,業據其提出聲請人薪資單、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診 斷證明書為證,並經審閱本院99年度補字第1171號損害賠償 事件(即本案訴訟)卷證資料,聲請人係因職業災害而提起 本案訴訟,且核非顯無勝訴之望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揆諸 首揭條文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洵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2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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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