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0年度,663號
TPDV,90,簡上,663,200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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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簡上字第六六三號
  受 罰 人 呂錦華
右受罰人因上訴人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左:
呂錦華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
  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四月四日、五
  月八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劉又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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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