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 權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若雲
代 理 人 施吉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99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民事裁 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陳報其並無屬於清算財團 財產,有99年3 月25日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債務人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另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前配 偶葛永華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其前配偶名 下亦僅有一輛93年出廠自用小客車,縱得變賣,變賣所得亦 不足支付選任管理人費用,無向債務人前配偶請求夫妻財產 分配請求權之實益。是綜上所述債務人名下無財產,足認有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規定清算財團之財產不 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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