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99年度,1號
KSDV,99,司執消債清,1,201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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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鄭守夏
債 務 人 李秋桐
代 理 人 徐豐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98年度消債清字第234 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陳報之清算財團,其名 下除板信銀行未上市股票324 股( 現值每股新臺幣《下同》 10 元)外,無其他任何財產,有99年1 月11日之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民事陳報狀、台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99年4 月6 日保結消字第0990032862號 函等在卷可稽。債務人名下財產總值僅3,240 元,且上開股 票乃畸零股之未上市股票,變價不易,足認有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規定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相關費 用及債務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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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