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9年度,647號
KSDV,99,司催,647,20100820,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 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 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 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 刊登新聞紙滿6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64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吉成企業社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48,000元 │99年5月25日 │AD0000000 │ │
│ │吳漢章 │行路竹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