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二一號
再審原告 欣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英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大宇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玖萬柒仟捌佰壹拾肆元,折合銀元貳拾
玖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應徵再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肆佰捌拾玖元伍角,折合新臺幣壹
萬叁仟肆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高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五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