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1年度,20號
TPDM,91,重附民,20,2002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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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一三一號八樓
  法定代理人  吳嘉璘
  訴訟代理人  葛苗華律師
  被   告  乙○○
  右 一 人  徐宏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丙○○○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蔡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雅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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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