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一三一號八樓
法定代理人 吳嘉璘
訴訟代理人 葛苗華律師
被 告 乙○○
右 一 人 徐宏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丙○○○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蔡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雅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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