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1762號債 權 人 三千電器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債 務 人 楊連春即大順輪胎行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連春大順輪胎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大順輪胎行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並陳明暨其 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二、債務人楊連春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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