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1762號
KSDV,99,司促,41762,201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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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1762號
債 權 人 三千電器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楊連春即大順輪胎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連春大順輪胎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大順輪胎行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並陳明暨其
  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債務人楊連春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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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千電器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