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0821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債 務 人 張庭蓉即如馬企業行法定代理人 張庭蓉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庭蓉即如馬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如馬企業行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 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二、債務人張庭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略)。三、釋明正確債務人(相對人)姓名或名稱。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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