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0821號
KSDV,99,司促,40821,2010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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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082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張庭蓉即如馬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張庭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庭蓉即如馬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如馬企業行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
  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債務人張庭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略)。
三、釋明正確債務人(相對人)姓名或名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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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