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0443號
債 權 人 晟景數位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東葳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葳圖書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東葳圖書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5 月20日經授中字第0993
207180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並附其最新
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
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