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0332號
KSDV,99,司促,40332,2010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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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0332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昌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柒萬柒仟捌佰捌拾玖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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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益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