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953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丁○○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戊○○、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丁○○之法定代理人甲○○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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