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8863號
KSDV,99,司促,38863,2010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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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8863號
債 權 人 永大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陳欣懋即永承工業社
債 務 人 力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永大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肆拾
   伍萬貳仟零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欣懋即永承工業社給付新台幣壹佰叁
   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永大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陳欣懋即永承
   工業社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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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大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