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8863號
債 權 人 永大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陳欣懋即永承工業社
債 務 人 力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永大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肆拾
伍萬貳仟零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欣懋即永承工業社給付新台幣壹佰叁
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永大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陳欣懋即永承
工業社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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