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6年度,230號
CCEV,106,潮補,230,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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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230號
原   告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訴訟代理人 鍾文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勝揚賴金生賴廖秀梅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11,6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
  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1,3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及被告
  徐勝揚賴金生賴廖秀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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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