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230號
原 告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訴訟代理人 鍾文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勝揚、賴金生、賴廖秀梅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11,6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
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1,3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及被告
徐勝揚、賴金生、賴廖秀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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