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8306號
KSDV,99,司促,38306,201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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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8306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吉光電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捌萬柒仟貳佰柒拾肆
  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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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光電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