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4283號
KSDV,99,司促,34283,2010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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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428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以九十九年度司促字第三四二八三號支付命令事件對債務人所發之支付命令應予撤銷。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 力,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經核債務人乙○,已於民國97年1 月22日死亡,有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則該債務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 事人能力,聲請人於民國99年7 月7 日始向本院請求核發支 付命令,本院如主文所示之支付命令誤為核發,自應予撤銷 ,又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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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